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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体育 十年品牌 值得信赖: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如何管理?我省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5-03-08 17:03:08      点击次数:
  为贯彻实施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3号),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云南省体育局研究起草了《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2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发至:ynstyjjsc@163.com。   联系人:张老师   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的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方针,注重教育、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云南省参加各种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云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州、县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总会,省级训练单位、单项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州(市)、县(市、区)体育项目管理单位,云南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等。   第六条赛风赛纪管理坚持体育行政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及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项目的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七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州、县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六)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七)开展国内体育行政部门之间的赛风赛纪管理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省体育局群众体育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全省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和参加全国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协调配合体育总局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做好省内举办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省体育局竞技体育业务职能处室负责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及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参加全国性竞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协助配合体育总局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做好省内举办的全国性竞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全省性青少年儿童体育赛事活动和参加有关全国性竞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协助配合体育总局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做好省内举办的全国性青少年儿童体育赛事活动和有关全国性竞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省体育局体育产业、户外运动、高危体育赛事活动业务职能处室负责全省体育产业、户外运动、高危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协助配合体育总局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做好省内举办的全国性体育产业、户外运动、高危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省体育局机关纪委负责监督各业务职能处室履行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条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所辖项目的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和运行机制。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则、裁判管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所属人员、所属项目运动队及裁判员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州、县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县(市、区)单项体育协会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如何管理?我省公开征求意见→   (七)参与全国体育组织赛风赛纪管理合作。   第十一条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赛风赛纪政策要求,开展赛风赛纪违规查处,督促落实辖区内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制定并完善赛事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设置赛风赛纪具体工作机构,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防范化解赛风赛纪风险。   第十三条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学校等单位承担运动队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州、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管理运动队的赛风赛纪工作,协助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管理相应的承担参赛任务的队伍及相关人员赛风赛纪工作;其他自行组队参加比赛的单位承担参赛队伍的赛风赛纪工作。   第十四条州、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要求,制订赛风赛纪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现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省体育局对省级体育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开展赛风赛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宣传、网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联络,通报工作情况,在舆论引导、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赛风赛纪管理合力。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州、县体育行政部门、省级项目管理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制订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教育讲座、培训班、主题宣讲等活动,邀请专业人员宣讲赛风赛纪知识,提高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赛风赛纪意识。   第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赛前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召开赛风赛纪会议、自愿签订承诺书,明确赛风赛纪工作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在赛前赛中开展形式多样的赛风赛纪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体育道德教育,在日常训练和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中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开展各类主题活动。   第四章 赛风赛纪准则   第二十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赛风赛纪有关规定,公开公正、恪尽职守、廉洁办赛,坚决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不正之风,推进清廉体育建设,维护体育行业良好形象。   (二)竞赛组织严谨高效,裁判员选派客观公正,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三)赛事活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医疗保障、参赛队伍管理、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加强赛场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赛场暴力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当言论等行为出现。   第二十三条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自觉遵守竞赛规程、规则,积极参与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活动;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不正之风,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二)遵守赛场行为规范,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诉,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三)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对手、裁判员和观众,不得消极比赛、恶意损坏赛事设施,杜绝赛场暴力,避免不当行为和言论,严禁参与任何聚众酗酒、赌博行为,表现良好的体育道德和精神风貌。   (四)坚决抵制兴奋剂,遵守反兴奋剂规定,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维护体育精神。   (五)严禁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发表有关赛事活动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二十四条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裁判工作相关规定,比赛期间服从安排、服从指挥,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二)严格执行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准确执法,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联调、执裁等相关活动,及时、准确提供竞赛成绩。   (三)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熟悉岗位职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四)提高执裁能力,定期参加赛风赛纪和裁判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持裁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严禁利用各种网络平台发表有关赛事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二十五条观众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文明观赛。在观赛过程中保持良好秩序,不悬挂任何反动、非法及不文明标语,不大声喧哗、起哄滋事,自觉抵制一切场馆内外的暴力行为,尊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观众。   (二)遵守观赛规定39153·k1体育。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规定入场观赛,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赛场。   (三)尊重赛事组织工作。配合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不得恶意损坏赛事设施。   (四)维护公共卫生。保持赛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爱护公共设施。   第五章 违规行为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第二十七条赛风赛纪违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拒绝领奖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在竞赛规程或赛风赛纪管理制度中建立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二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核查,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主办单位体育行政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三十条赛风赛纪违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错责相当、程序正当。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及辅助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由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或组织者,根据赛风赛纪相关规定和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赛1场及以上。   (六)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七)禁止参加全省赛事1次及以上。   (八)禁止参加全省体育赛事1—4年或者终身禁赛。   第三十二条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级体育单项协会等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赛风赛纪相关规定和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四)本次体育赛事活动禁止执裁1场以上比赛或取消执裁资格。   (五)禁止执裁1—4年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六)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七)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相应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五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的,在禁赛期内及禁赛期满后4年内,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取消其评先评优、授予称号、晋升职称等资格。   第三十六条参加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省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各级体育单项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重大赛风赛纪违规事件报省体育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省运会周期内同一参赛单位在同一项目发生2例以上禁赛4年以上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参赛单位该项目本届省运会参赛资格;裁判员被给予取消执裁资格以上处理的,不得参与本届省运会执裁工作。   省运会周期指上届闭幕之日起至本届开幕之日止。   第三十八条对省运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州(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代表团组团单位4年内不得申办相关项目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参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十九条对省内举办各级各类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不力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省体育局将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赛事活动名单。   第四十一条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二条参加全国以上级别比赛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应省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各级体育单项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加处理,报省体育局审批。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学生(青少年)运动会等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由省体育局对承担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备战任务的省体育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全省性体育协会、州(市)体育行政部门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加责任。   第四十三条涉及多个单位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对运动员、代表单位和相关培养单位进行处理。培养协议约定了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从事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五)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查处单位尚未掌握的本人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规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全省体育赛事活动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依纪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认定原处理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八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   对于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和观众出现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通过操纵体育赛事活动等方式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根据《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项目本单位实际,制定赛风赛纪管理工作方案。   第五十一条外国运动员在云南省内参赛违反赛风赛纪规定的,由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体育局   编辑:和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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